临时中央裁判所
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按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日《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司法部拟就《职官令草案》中作“临时中央裁判所”,并已呈请大总统交付法制局审定。但未正式成立。
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按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日《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司法部拟就《职官令草案》中作“临时中央裁判所”,并已呈请大总统交付法制局审定。但未正式成立。
安抚司干办公事简称。
官署名。清末中央各部院、各省督抚及顺天府之附属机构。宣统元年十二月(1910)奏设。机构、职官无定制,一般在京各衙由丞参督管,各省由司道督管。职司有关该衙该省筹备宪政事宜的执行与统计。(1)清末法部筹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行政院的副长官。参见“行政院院长”。
官名。唐初秦王、齐王府左、右帐内府领兵长官,置二员,正五品上,掌领府事及亲兵,侍卫陪从。
官名。三国吴置。《三国志·步骘传》:“由是加拜(征南中郎将步骘)平戎将军,封广信侯。”杂号将军名,凡将军皆掌帅兵征伐。三国时吴置。《三国志·吴书·步骘传》:“骘因承制遣使宣恩抚纳,于是加拜平戎将军,封
宋代文臣本官阶组成部分之一。唐代的常参官,至宋称为朝官,而称未常参官为京官,合称京朝官。京朝官为文臣叙迁之阶的较高级部分,共分四十二阶,其顺序如下:一、太师;二、太尉;三、太傅;四、太保;五、太子太师
官署名。即尚书省工部,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工部。
官名。明朝皇宫诸门及各王府门官皆置,以宦官充任。皇宫各门置一人,正四品,王府一人,正六品,司晨昏启闭,关防出入。官名。掌管门关启闭之节及出入门者。《资治通鉴》南朝陈太建十二年:“陈王纯时镇齐州,(杨)
即“小计部下大夫”的省称。
官名。南朝宋置。南平王刘铄以豫州刺史领此,掌南北交界地区的少数民族事务。立府,设置僚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