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初级检察厅
官署名。清末京师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分五处。掌同级审判厅管辖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官十人,录事五人。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置,附设于京师初级审判厅内,掌纠正同级审判。设检察官二人,秩从六品,录事一人。不设长官,由法部拣资深者一人为监督。北洋政府沿置京师初级检察厅,其组织与职掌同各省初级检察厅。参见“初级检察厅”。
官署名。清末京师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分五处。掌同级审判厅管辖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官十人,录事五人。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置,附设于京师初级审判厅内,掌纠正同级审判。设检察官二人,秩从六品,录事一人。不设长官,由法部拣资深者一人为监督。北洋政府沿置京师初级检察厅,其组织与职掌同各省初级检察厅。参见“初级检察厅”。
即斥责,为官员惩罚方式之一。战国时秦施行于犯有一般过失的官吏。如粮仓有洞,即“谇”粮掌负责官吏,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
爵名。北魏中期置,位第十一等,低于男。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定为从五品。爵位名。北魏始置,秩从五品,地位在开国县男之下。
唐羁縻府州临时特遣使。《资治通鉴·唐纪十四》记贞观二十年(公元646年)八月,回纥等十一姓各遣使归命,乞置官司,太宗大喜,遣使纳之。
官名,东汉末年蜀有此官,掌郫邸阁事务。郫,县名,在成都西北。《三国志·蜀书·邓芝传》:“先主定益州,芝为郫邸阁督。先主出至郫,与语,大奇之,擢为郫令,迁广汉太守。”
官署名。北宋仁宗景祐二年(1035)营建睦亲宅,以供宗室亲王居住。次年完工,设专官管理。神宗熙宁三年(1070),置为官局,设知丞事领之,隶大宗正司。
官名。北宋仁宗庆历五年(1045),于陪都应天府(今河南商丘)置南京留司御史台。后置判台事,以三品以上官充任。不及三品者,为权判或管勾。
官名。南诏官,与弥勤、勤齐掌赋税。
官名。金置,见“司农司”。
官名。唐高宗仪凤 (676—679) 中以弘文馆中多图籍而置,掌校理图书。
官名。清末陆军部之副长官。宣统二年 (1910) ,改陆军部侍郎设,军阶副都统,正二品,特简。佐陆军大臣管理陆军行政事宜。官名。清末置,由陆军部侍郎改设。参见“陆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