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贰
作为副职的官员称佐贰。《新唐书·食货志四》:“主以郎官,其佐贰皆御史。”清朝称州同、州判、县丞等为佐贰之官。
作为副职的官员称佐贰。《新唐书·食货志四》:“主以郎官,其佐贰皆御史。”清朝称州同、州判、县丞等为佐贰之官。
见“陕西等处行中书省”。
同“内城巡警总厅守卫所”,参见该条。
官名别称。唐、宋指御史台六察。明初沿称御史台。御史台废罢后,亦沿称都察院。
官名。周朝置。诸侯侍御小臣之长。掌传君主命令,正君主服位。《仪礼·大射》: “公坐取大夫所媵觯兴,以酬宾。宾降西阶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辞。”郑玄注: “正,长也。”参见“小臣师”郑玄注。
即“小吏部下大夫”的省称。
官名,汉置,为郡之属吏,掌佐御者驾驶车马,俗称副长鞭、二掌鞭。《后汉书·循吏列传·卫飒》:“南阳茨充代飒为桂阳(令)……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注:“《东观记》曰:元和中,荆州刺史上言:臣行部入长
见“八大臣”② 。
官名,元置。元代枢密院、宣徽院、太禧宗禋院、太常礼仪院、典瑞院、太史院、太医院、将作院、通政院、中政院、储政院等均置同佥,位在院使、知院、同知、佥院之下,而在院判之上,正四品,为该院主官之一。为院使或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196—220)年间曹操置为属官,掌管司法事务,《三国志·孔礼传》:“径诣刺奸主簿温恢,恢嘉之,具白太祖,各减死一等。”官名,东汉末年曹操为丞相时置,掌司法方面的文书簿籍和印鉴等。
官名。清末典礼院长官。宣统三年 (1911) 设。一人,特简。总理本院事务,监督所属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