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董
北洋政府市自治制中特别市属区的行政主官。参见“市自治制”。
北洋政府市自治制中特别市属区的行政主官。参见“市自治制”。
官名。辽置,见“总领左右护卫司”。
官署名。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 )置,管理全国道教事务,本院职官皆以道士为之。洪武四年革。十五年设道录司以掌其事。
官名。南朝宋州军府置法曹参军,《宋书·建平王宏传》记宏为南徐州刺史,因事被诛,其旧秀才上书说:“臣昔以法曹参军奉讯于听朝之末。王每断狱,降声辞,和颜色,以待士女之讼。”从上述记载看,其职似为参与刑讯之
官署名。元朝地方统军机构。世祖至元十年 (1273) 四月,由东川统军司改置,设司于重庆附近,掌东川诸军,置行院事、佥院、同佥等职。十三年四月,併入西川行枢密院。
法部内部机构。清末置,掌审定编纂民事、刑事统计年报事项。设官有总办、总纂、提调、帮办各一人。
官名。战国置。武官。守城主将的副职,即副将。《墨子·号令》:“城周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如今赐上卿。”
官名合称。南朝宋以称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仆,五品。齐、梁、陈沿置。梁十班,陈四品。北魏、北齐亦置。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 定为从三品上,二十三年改从四品上,北齐同。自汉至魏晋南北朝以太子
旧时,官员遭父母或祖父母之丧,须解职,在家居丧,称守制。子为父母守制,居丧三年,丁忧二十七个月,其间不计闰,扣足二十七个月为满,然后除服。出继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居丧。孙及曾孙为其祖父母、曾祖父母承重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有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其职掌原文阙载。贾公彦注:“在此者,盖察邦国之事,但官阙不可强言也。”北周秋官府掌朝下大夫所属有掌察上士,正三命:掌察中士,正二命;掌察下士正一命。其员额、职
官名。北洋政府置,为侨工事务局的主官,见“侨工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