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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官署名。民国置,为市、县政府所属机关之一。掌理公共卫生事务,关于医院、菜市、屠宰场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之设置及取消等事项,皆归其管。设局长一人,总理局务。


官署名。为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内部分设的六局之一,下设四科。第一科所掌为:一、地方卫生应兴办事项;二、卫生行政条例颁布事项;三、预算卫生行政之经费;四、考核卫生行政之成绩;五、编制卫生统计表;六、编辑卫生年报。第二科所掌为:一、关于医师、药师之业务,产婆、看护人之养成,药种商及卖药 营业 取缔 事项;二、卫生事业之提倡及指挥事项。第三科所掌为:一、传染病、地方病、痘疮及兽疫事项;二、船舶检疫事项;三、花柳病检查事项;四、地方病院及卫生会事项。第四科所掌为: 一、药品事项;二、嗜好品、香妆品着色料及其他一切之检查事项;三、饮食物检查法之审定事项;四、卖药之检验及取缔事项。每科设科长一人,一等科员一人,二等科员三人,三等科员四人。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四月,北洋政府改称“卫生司”,参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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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制用语,指掌管某事、主持某职。《国语·晋语七》:“使掌公族大夫。”注:“掌,主也。”《明史·高拱传》:“拜太常卿,掌国子监祭酒事……帝召拱,以大学士兼掌吏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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