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作业>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县兼理司法行政长官

县兼理司法行政长官

自战国实行郡县制度起,县的行政长官自来都兼理司法,一县钱粮的收入和审案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县行政长官的政绩的主要标志。战国时西门豹为邺令,根治了为河伯娶妇的陋习,就是巧妙地行使了县令的审判权。自汉至南北朝,佐助县令掌理司法事务的属吏,汉代有狱掾、狱史、狱司空;晋有法曹、贼曹掾史;北齐于邺、临漳、成安三县置法曹掾。隋唐时有司法佐与司户佐,前者佐理刑事案件,后者佐理民事案件。宋代特别强调县的行政长官县令或知县要“躬亲狱讼”。虽然县吏中也有推司,但不起主要作用,这一点与州级审判不同。宋制,对于民事案件,如户婚、田宅、债务,县衙门有权判决和执行,并沿袭唐制,对于民事案件有“务限”的规定,即起诉有时间的限制,一般只能在农闲时进行;县令或知县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还必须出具断由(判决的理由);定案有疑难,可以向上司请示;案件半年不决,允许当事人上诉,终审之权在于户部。而对于刑事案件,则须县令或知县亲自审问,县尉只许检验而不许作审问官;刑事审判不得请示上司(这一点与民事案件正好相反,目的是防止县令或县长阿附上级意图),刑事案件结绝的时限为一年。刑事案件在县只是初审,须报州衙门覆审,如有不服,还可逐级上诉。元代的县尹、明清的知县也都是县兼理司法的行政长官。清末始有专设的县级司法机关——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然民国时期仍有一些县未设专门司法机关而以县知事兼理司法。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五日北洋政府公布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和《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的规定,凡未设法院的各县,应属初级厅或地方厅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诉讼,均由县知事审理。知事审理案件,得设承审员助理,审理案件则由知事和承审员共同负责。承审员的员额最多为三人,地方事简者不设。国民党政府时期,一些未设地方法院的县,仍由县长兼理审判,以承审员佐理之。

猜你喜欢

  • 祗候郎君

    官名。辽朝置。北面官。属著帐郎君院祗候郎君班详稳司。掌御前祗应事,多由内族、外戚及世官之家子弟充任。

  • 交片

    文书名。清朝军机处向在京各衙门行文时所使用的专用文书。

  • 显文阁待制

    见“显文阁”。官名,宋度宗咸淳元年(公元1265年)置,掌更直备顾问。位在学士、直学士之下。见《宋史·职官二》,参看“显文阁学士”条。

  • 投供验到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凡赴吏部候选、候补之官员,均需取具本旗都统、本籍或原任省分督抚咨文。汉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以下需取具同乡六品以上京官印结,到部投供验到。供,指本人亲书之履历。到部之员,均令书写履历

  • 延庆宫南面行宫都部署司

    官署名。辽朝南面官,亦称“延庆宫汉人行宫都部署司”。掌延庆宫汉人军民之政。置都部署、副部署、同知等职。

  • 爵里刺

    官吏所持名刺。《三国志·夏侯渊传》裴松之注引《世语》: “宾客百余人,人一奏刺,书其乡邑名氏,世所谓爵里刺也”。

  • 黜陟使

    使职名。唐太宗贞观八年(634)发十六道黜陟大使,畿内以李靖充任;二十年又遣大理卿孙伏伽等以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玄宗、肃宗皆曾遣使,德宗建中元年(780)又分遣黜陟使观风俗,问疾苦,推行两税法。官

  • 中尚食丞

    官名。北齐置。中侍中省中尚食局副长官,员二人。佐中尚食典御负责皇帝的饮食事务,由宦官担任。从七品。

  • 三部巡官

    官名。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 (978),盐铁、度支、户部置巡官或推官,以京朝官充任,分领各案事务。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废。

  • 党正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一党行政的长官。掌党的政教禁令。《周礼·地官》:“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春秋祭禜,亦如之。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