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户房
清代县衙内部科房之一,设经承,掌理财务、田亩、粮租、契税、杂税及盐务等事。
清代县衙内部科房之一,设经承,掌理财务、田亩、粮租、契税、杂税及盐务等事。
元大德十一年(公元1307年)置,隶徽政院。秩五品,掌户口房舍等事。设令、丞各二人。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罢。
1、君主。《史记·太史公自序》:“主倡而臣和,主先而臣随。”2、公卿大夫。《周礼·天官·太宰》:“主以利得民。”注:“主,谓公卿大夫。”3、大夫之妻。《国语·晋语二》:“主孟啖我。”注:“大夫之妻称主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后始设于京师、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州、县均设。掌较小民刑案件的一审。置推事一至二人,并录事等。附看守所一处。官署
即“小内史下大夫”。
见 “碉门鱼通黎雅长河西宁远等处军民安抚使司”。
官署名。元朝始置,隶于千户所。分上、下。上置百户二人,下置一人。明朝沿置,分设于全国要害去处。以一百十二人为一所,设百户统领。上隶于千户所,下领总旗二人、小旗十人以率卒伍。官署名。元明设置,见“百户”
官署名。即折冲都尉府,唐高祖武德七年(624) 改骠骑将军府置,太宗贞观十年(636) 改为折冲都尉府。参见“折冲都尉府”。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 (1906)设。掌一部谋议之事,议定本部法令章程。置左、右参议各一人,参事二人。设则例局、统计处。
官名。西周置。掌周王辟雍大池内之舟船,备射禽、渔猎等仪式用。
官署名。西夏仁宗乾祐(1170—1193)年间置。与枢密院分掌军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