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联
会合众官共谋政事。《周礼·天官·大宰》:“三曰官联,以会官治。”郑玄注: “官联,谓国之大事一官不能独共,则六官共举之。”
会合众官共谋政事。《周礼·天官·大宰》:“三曰官联,以会官治。”郑玄注: “官联,谓国之大事一官不能独共,则六官共举之。”
官名。唐朝军器监弩坊署次官,置一员,正九品下。
宋朝大理寺所属机构。掌收管本寺架阁文书,由左断刑官领之。
汉代养马场名,其长官称令,也省称“牧师菀”,掌养马,分在河西六郡界中,中兴皆省,唯洛阳有流马菀,但以羽林郎监领。见《后汉书·百官志》。
官名。金置,《金史·河渠志》载:“泰和元年(公元1201年)尚书省以景州漕运司所管六河仓岁税不下六万余石,其科州县近者不下二百里,官吏取贿延阻,人不胜苦,虽近官监之亦然。遂命监察御史二人往来纠察之。”
官名。清末商部属官。光诸二十九年(1903)设。左、右各一人,正四品。简任。掌辅佐堂官,审核各司重要事务。三十二年,商部改农工商部,省。
官署名。为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内部分设的六局之一,下设四科:第一科所掌为:本部所辖工程费用预算、结算及出入帐款事项;二、各地方土木工程之经费,其有应提款补助以及别项费用等之计算事项。第二科所掌为:一、道
见“漕试”。宋代科举考试方式之一,即“漕试”,见该条。
① 或称“明律令”,即通晓法律。汉朝选举科目。时诏令察举人才,所设科目有明习法令一项,即为明法之始。明法者多任以与司法、监察有关的职务,如御史、御史中丞。唐、宋取士之科皆有明法。唐试律七条、令三条,全
官名。北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改宣德郎置,为从八品文臣寄禄阶官。官名。宋政和四年改宣德郎为宣教郎,文散官,正七品。参看宋代王栐《燕翼贻谋录·说郛九六》。
清代县衙内部科房之一,设经承,掌职员任免及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