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驳司
官署名。北宋太宗淳化四年(993) 置,凡制敕有所不便者皆许封驳,依例施行之常程公事不得辄有留滞,设知给事中事为长官,以两制以上充任。不久废知给事中事,以本司隶银台司,由枢密直学士领之。后另设知封驳司,真宗咸平四年(1001)改称兼门下封驳事。神宗元丰五年(1082)改革官制,改为门下省封驳房。参见“门下封驳司”。
官署名。宋咸平四年(公元1001年)置门下封驳司,以知封驳司为主官,隶属于银台司,不久即改知封驳司为兼门下封驳事,如有封驳之事用门下省印。
官署名。北宋太宗淳化四年(993) 置,凡制敕有所不便者皆许封驳,依例施行之常程公事不得辄有留滞,设知给事中事为长官,以两制以上充任。不久废知给事中事,以本司隶银台司,由枢密直学士领之。后另设知封驳司,真宗咸平四年(1001)改称兼门下封驳事。神宗元丰五年(1082)改革官制,改为门下省封驳房。参见“门下封驳司”。
官署名。宋咸平四年(公元1001年)置门下封驳司,以知封驳司为主官,隶属于银台司,不久即改知封驳司为兼门下封驳事,如有封驳之事用门下省印。
官名。见“公府东曹”。
诸侯会盟时的首领、主持人称盟主。《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晋君宣其明德于诸侯,恤其患而補其阙。正其违而治其烦,所以为盟主也。”东汉末年,将军、州牧、刺史、郡守联合讨董卓时,曾以袁绍为盟主。《三国志·魏
官名。金朝枢密院置,掌承受、传宣圣旨,有必须奏请皇帝裁夺之事,则入殿上章题奏,参与省院议事,记所议之事立为“检目”呈复。须赴尚书省议论之事,议论既定,由奏事官与省左右司官共同拟奏,呈复相臣。官名。金置
官名。民国初于各省置都督,统辖一省军民之事。后来实行军民分治,都督专管军务,另置民政长管理民政。民国二年改称巡按使。官名。北洋政府置,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各省行政长官名称尚未划一,临时政府北迁后
官名。西汉少府的属官有汤官令及丞。太官与汤宫有所分工,《汉书》颜师古注:“太官主膳食。汤官主饼饵。”汤官仅管正餐以外的饮食。例如饮酒,正餐的饮酒由太官供给,正餐外的饮酒,则由汤官供给。东汉时废汤官令,
官名。明清六科之主官。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设六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一人,秩正八品。建文(1399—1402)中改为正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清顺治十八年(
春秋时晋国的小吏。《国语·晋语四》:“皂隶食职。”
官名。简称“钤辖”。北宋前期,选朝官及诸司使以上官充任,官高资深者为都钤辖,官卑资浅者为钤辖。领一州、一路或数路兵马之事。多以知州兼本州钤辖、安抚使兼本路钤辖。若知州兼钤辖,其正任钤辖即改称兵马副钤辖
官名。东汉置。东汉初光武帝置,以掌军中法制,督奸猾。祭遵自军市令迁此职。魏、晋时公府设刺奸掾、刺奸都督等职。杂号将军名,东汉置,掌军法,督奸猾。凡将军皆掌征伐。《后汉书·祭遵传》:“舍中儿犯法,遵格杀
参见“封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