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作业>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州兼理司法长官

州兼理司法长官

(1)西汉分全国为十三监察区,监察区长官的名称,在京师地区为司隶校尉,掌京师百官及所辖附近各郡;其他十二监察区的长官称为刺史,所部各郡国的行政与司法均受其监督,有权过问重大的司法案件。有关司法的属官有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东汉以后至魏晋南北朝,州成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划,州刺史成为州的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其时州佐助刺史掌理司法的属官有都官从事。(2)隋唐时罢郡,以州统县,有时州郡互称,称州时长官为刺史,称郡时长官称太守,也都兼理司法。其时州(郡)佐理司法之官有司法参军与司户参军,前者佐理刑事审判,后者佐理民事审判;又有典狱和问事。州有专职的佐助司法的人员,对于徒刑有完全的决定权。(3)宋代以知州为州的长官,兼理司法。其佐助审案的属官有司理参军(其衙门称为司理院,大州分设左右二司理参军,司理院亦分为左右)、录事参军(其衙门称为州院),还有判官与推官亦管审案(他们的衙门设在州衙之内,称为“当置司”);隋唐的司法参军,至宋变成为检法官,专管审问结束后的检法量刑,其量刑的文书并须由录事参军的副署才有效。宋代实行“翻异别勘”制度,对于徒刑以上的案件,在审问完毕以后,必须经录问(即由原审问官以外的其他官员核实口供)后才能进行检法断刑,如果犯人在录问时有翻供,便须移交别的衙门去审问。一个州所以要设三至四个审判机构,就是为了便于在犯人翻供时移送另审。一个案件在录问和检断完毕之后,在行刑之前还须在州衙门“引问”,即由州的长官亲自过堂审问,如果案件原审有问题,州的长官当驳不驳,亦得减原审问官三等处之。元代的州尹、明清的知州,也是兼理司法的行政长官,掌徒刑的决断。

猜你喜欢

  • 公公

    明、清时太监的通称。

  • 筹办海军大臣

    官名。清宣统元年(1909)设,主掌筹办海军事务处。二年,海军部成立后省。

  • 典东牢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东王府典官之一,掌监狱。员额四人,官阶为职同将军。

  • 喻寒觅零逋

    官名。吐蕃官,副整事,与整事大相等共任国事。

  • 乘黄局

    宦者官署名。北齐置,设教尉。掌后宫用车。隶长秋寺中宫仆署。

  • 典茶心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朝典官。茶指茶食,即糕点;心指点心,与茶叶无关。典茶心掌供应果品点心,员额二人,官阶为职同指挥。

  • 守土官

    太平天国郡、县级地方官之统称。当时地方行政郡、县之上为省,其下则为军、师、旅、卒、两、伍,共六级,这六级长官均称“乡土官”。县设监军一人,郡设总制一人,皆由太平天国中央政府任命,管理地方政务,称为守土

  • 左沮渠

    官名。匈奴置。由四贵姓中的须卜氏(一译作卜氏)充任。

  • 海案部参事官

    官名。清宣统二年(1910)设,二员。掌承定法律章制,并承办海军大臣、副大臣交参议各项事宜。

  • 秘书中允

    官名。辽朝置。南面官。秘书监官员。所掌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