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判
官名。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职。无定员,从七品。与州同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水利诸事。例以鸿胪寺汉主簿、鸣赞、汉军九品笔帖式、按察司知事、府经历、县丞等升任。另恩拔副员就职者,可除授直隶州州判。
官名。清代知府的佐官有通判,知州的佐官有州判,州判与州同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等事。从七品。见《清史稿·职官三·州》。
官名。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职。无定员,从七品。与州同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水利诸事。例以鸿胪寺汉主簿、鸣赞、汉军九品笔帖式、按察司知事、府经历、县丞等升任。另恩拔副员就职者,可除授直隶州州判。
官名。清代知府的佐官有通判,知州的佐官有州判,州判与州同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等事。从七品。见《清史稿·职官三·州》。
古代皇帝外出,或诸侯国的国君外出,由太子留守,处理国政,叫做监国。《左传·闵公二年》:“君行则守,有守则从,从曰抚军,守曰监国,古之制之。”三国吴也用亲信大臣监国。以后也有以诸王监国的,如五代后唐明宗
文书名。上行文。始于宋,时称申状。元、明因之。清改称申文,凡州县杂职上行州县,州县上行府厅,府厅上行司道,司道上行督抚皆用之。
秦初行政区划。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普遍推行郡县制,分全境为三十六郡 (包括相当于郡而不称郡的内史):内史(治理京畿附近地区,治所在咸阳,今陕西咸阳市东北),辖境相当今陕西关中平原。《汉书·地理志》说:“京
官名。北周静帝大象元年 (579)置。东京夏官府吏部次官,佐吏部下大夫掌东京六府官员选举。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罢。官名。北周置,见“东京吏部下大夫”。
官署名。又称杭州路金玉总管府。元朝置,秩从三品,为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分衙,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设于杭州。置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副总管各一员。
官名。唐置,掌皇帝出巡时布置安排中途食宿之所,由大臣担任,为临时性的。也称置顿使。见《历代职官简释·知顿使》。
政区名。明初沿元制采用“行中书省”之制。太祖丙申年(公元1356年)克金陵、七月置江南行中书省,治所在应天府。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八月建南京、罢行中书省、其所属应天等十四府、徐州等四州直隶中书省
特种监狱名。国民党政府置,分设于首都及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山东、河北、广东等省。依照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十二月二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反省院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入反省院监禁:一、
选拔律师的考试。北洋政府时期始有此制,依照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的《律师考试令》的规定,律师考试与司法官考试合并举行,典试委员亦由司法官典试委员兼任。考试分甄录试和大试,与司法官考试
官名。辽朝南面官,总领翰林院之事。多兼掌修国史等事,常以契丹人为之。官名。辽代设此官,为翰林院长官,掌天子文翰之事。见《辽史·百官志三·翰林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