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① 唐朝侍奉皇帝左右之人。中书、门下主要官员称供奉官,朝谒时别为一班,最接近皇帝,其余百官依品秩为班。武则天时,御史、拾遗、补阙加置内供奉员。玄宗时又有翰林供奉,为翰林学士前身。见“供奉官”。②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元年改提领所为提举司。提举,意思是“掌管”。元代有许多名称不同的提举司,如兵部所属的大都陆运提举司,工部所属的织染人匠提举司等,皆设提举,或为该司长官,或为副贰之职。见《元史·百官一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三品。掌措办盐货。蒙古太宗时,以平阳课税所掌盐课。后置立运司,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86)改为陕西都转运司,掌诸色课税。二十九年,置盐运司,专掌盐课。仁宗延祐六年(1319),定名
海关海事部理船科的洋员;又地方机构港务长亦称理船厅。见“海事部”。
担任案件尸体和人身伤痕检验以及现场勘查的官员。秦汉时,常由县丞、吏和令史以及其他行政官吏参与验尸、活体验查和现场勘验。其后,各代均相沿袭。《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一有关于检验工作由何种官员担任的具体规
官名。匈奴置。由单于子弟充任,统领部众,地位在左、右於陆王之下。
阶官名。金朝置,为内侍阶官,属二十五阶之第二十三阶,秩正九品下。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内侍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正九品下,称司仆郎。掌宫仆。见《金史·百官一》。
官署名。隋置,见“领左右府”。
官名。①沿“律博士”。②唐朝国子监置律学,初设博士一员,后增至三员,从八品下,掌教授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为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格式法例; 高宗显庆三年(658)废学,以其隶大理寺,龙朔二年(662)复置
官名。清末新设机构以所为名者,其长官称所长。如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京师地方审判厅下设看守所,即以所长为长官。详见“看守所所长”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