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官
官署名。春秋时宋国置。时设右师与左师。二师各有官属,右师辖右,治所为右官; 左师辖左,治所为左官。详见“右官”。
非官名,指舍天子仕诸侯之官。武帝时有淮南、衡山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前书音义》曰:“人道尚右,言舍天子仕诸侯为左官。左,僻也。”见《后汉书·光武帝纪》:“诏有司申明旧制阿附蕃王法”注。
官署名。春秋时宋国置。时设右师与左师。二师各有官属,右师辖右,治所为右官; 左师辖左,治所为左官。详见“右官”。
非官名,指舍天子仕诸侯之官。武帝时有淮南、衡山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前书音义》曰:“人道尚右,言舍天子仕诸侯为左官。左,僻也。”见《后汉书·光武帝纪》:“诏有司申明旧制阿附蕃王法”注。
官名。参见“殿中内监”。
以最与殿二等考核官吏的办法。秦代始将官吏的考核列为课,考课时间定在每年正月,考课等第分最与殿两等(亦即上下两等),获最者给予奖励擢升,获殿者给以笞罚。在考课的业务标准方面,则按不同部门分别规定:对农村
官名,又名戊曹士,西汉末年王莽置,详“戊曹士”条。
官名。三国魏置。《三国志·王凌传》裴松之注引《魏书》: “(令狐)愚字公治,本名浚,黄初(220—226)中为和戎护军。乌丸校尉田豫讨胡有功,小违节度,愚以法绳之。”官名,三国魏置,掌领兵执法、除奸护
参见“印”。
唐、宋官员赎罪制度之一。唐制,官员犯罪,许以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抵徒罪若干年,所抵年数依官品高下不等。宋制,许用现任或历任官、职、差遣,抵徒罪若干年,不得用爵或勋官抵罪。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统领吐谷浑族军。设详稳。
州门下吏名。三国魏置,职主州府兵卫。《晋书·良吏·胡威传》记胡威之父胡质在魏时任荆州刺史,其所属有帐下都督。胡质曾以事“仗都督一百,除吏名。”可见其虽有都督之名,实为地位卑下的武吏。
省称尤异,即官吏治绩优异。凡举尤异者多升迁高级官职或增秩。汉朝皇帝常不定期地下诏举治行尤异者,以资奖励。
官名。即殿前承旨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