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通判
官名。宋代始于知府之下设通判,名义上虽为知府的佐官,其地位实与知府相似。辽金元诸府无通判,以同知为府的佐贰官。明清复于府置通判,与同知同为知府的佐官。参见“通判”。
官名。宋代始于知府之下设通判,名义上虽为知府的佐官,其地位实与知府相似。辽金元诸府无通判,以同知为府的佐贰官。明清复于府置通判,与同知同为知府的佐官。参见“通判”。
阁名,也省称天禄。是汉朝藏书和校书之处。一代名儒刘向、杨雄等都曾在此校书。《后汉书·班固传》:“又有天禄、石渠并阁名,在未央宫北,以阁秘书。”《三辅黄图·六》:“天禄阁,藏典籍之所。”《汉宫殿疏》云:
官名。汉武帝初置,为北军八校尉之一。秩二千石,有丞、司马。掌池阳胡骑,常任征伐。池阳,宫名,去长安五十里。东汉初沿置,后省并长水校尉。官名,汉置,为八校尉之一,掌池阳胡骑,俸二千石;西汉不常置,东汉省
即镇政府,民国置,办理全镇事务。有正、副镇长各一人。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国民党政府设置,与乡公所组织及职掌相同。参见“乡公所”。
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的内部机构。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七月十八日公布的《国务院秘书厅官制》规定,设秘书长一人,承国务总理之命,掌理秘书厅事务。秘书长有事故时,由首席秘书代理。秘书六人,分掌宣达法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由广西海北道提刑按察司改立。后改为岭南广西道肃政廉访司。
宋朝兵部、刑部、工部员外郎统称。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奉天清吏司长官。简称奉天司郎中。乾隆六年 (1741) 设。蒙、汉各一人,正五品。掌司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见“临安府”。
官员或使臣外出时持有皇帝授与的节杖,以示其威权。魏晋以后,军事长官出征或出镇时,加持节即可杀无官位之人,在军事行动中享有诛杀二千石以下官员的权力。大臣出使出巡或代表皇帝参加祭吊时,亦持节,以示权位与尊
宋朝南郊什物库、太庙什物库、军器什物库、宣德楼什物库等库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