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最高法院的长官。见“最高法院”。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最高法院的长官。见“最高法院”。
清末度支部内部机构。原为户部捐纳房,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户部改为度支部后,捐纳房改为核捐,定为暂设机构。掌核办各项捐输请奖事务。
官名。北齐置。为褒赏军功勋臣的闲职。从七品。武官名。北齐设置,用以褒赏勋庸,秩从七品下。
汉代将军僚属。员额各一人,《后汉书·百官志一》说:“总知营事。”
官署名。明洪武十三年(1380)置。设行人,正九品,左、右行人,从九品。后改行人为司正,左、右行人为左、右司副,另设行人三百四十五人。二十七年后定均以进士充任,升品秩。掌传旨,册封等事。凡颁行诏敕,册
官名。晋朝有中黄藏令,南朝有中黄令,皆掌宫中金银币帛库藏,北齐置此,为太府寺黄藏署长官,职掌略同。隋初沿置,从八品上。炀帝大业三年(607)省并左藏监。
官名。唐朝禁军右神威军统兵长官,德宗贞元三年(787)改殿前右射生军为右神威军而置,二员,正三品,宪宗元和三年(808)罢。辽朝亦置,为加官。
官名。唐德宗兴元元年(784)置,一人,从二品,以授节帅罢任者,无职事。
春秋战国乡一级行政官员统称。《管子·大匡》: “凡庶人欲通,乡吏不通七日,囚。”乡一级行政官员的总称。《管子·大匡》:“凡庶人欲通,乡吏不通七日,囚。”注:“庶人有所陈诉通于君,乡吏抑而不通(报),事
突厥语。意为“镇守者”,“达鲁花赤”的同义词。
官名。清末各省分路巡防队属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后各省旧军逐步改为巡防队,分五路驻防,始置。每路一人,奏补。掌本路各营庶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