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庭
官署名。见“民科”②。
官署名。见“民科”②。
采金机构。北洋政府为解决铸币材料,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六月设置,属财政部。依照同年八月十一日公布《财政部采金局暂行章程》规定,设总办一人,技师若干人,文牍主任和调查主任各一人。后以收效没有把握
民国期间县或县属重镇设巡警局,俗称局子,掌警巡捕盗,维护社会治安等。
官名。元置,《元史·河渠志一》载:“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七月六日都水监言:‘运河二千余里,漕公私物货,为利甚大。自兵兴以来,失于修治。……’部议以滨河州县佐贰之官兼河防事,于各地分巡视,如有阙破
官名。见“司宗寺”。
清代选拔内阁中书的考试。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令各科进士不拘年分,愿考中书者,选取遇缺即补。雍正初,复考选举人为内阁中书。此后,凡进士、举人均可应考内阁中书,考无定时,亦无定额,内阁需人时咨礼部奏
官名。清朝西藏地方政府官员之一。隶于噶伦。掌理刑名之事。设五品官二人。唐古特官。清设于前藏,秩正五品,属唐古特文官。员额二人,掌民刑诉讼。民国时期沿置。
官名。古代称南方少数民族为蛮。《周礼》秋官之属有蛮隶一百二十人。掌管征南蛮所获的俘虏以为奴者,以供校人役使养马。北周依《周礼》之制置掌蛮隶中士,正二命;掌蛮隶下士,正一命。属秋官府司隶下大夫。北周常用
官名,即司寇,掌刑狱。《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臣戮余也,将归死于尉氏,不敢还也。”注:“尉氏,讨奸之官。”疏:“归死尉氏,犹言归死于司败,明尉氏主刑人,故为讨奸之官。”《汉书·地理志·陈留郡》:“尉
明朝南京科举考试的别称。明清科举之制,通称江南乡试为南闱。
官名。战国置。家臣的长官。《十二家吉金图录》卷下著录“鼎”铭:“王后左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