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使
官名。清末东三省民政使司之主官。掌主民籍。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每省一人,正三品。宣统元年 (1909),依布政使例,升从二品。同年,黑龙江省民政使兼管财政事。
官名,清朝置,从二品,掌主民籍。其属官有佥事,从四品。一、二、三等科员若干人,各有恒任。一等科员从五品,二等科员正六品,三等科员正七品。一、二等医官无定员。一等医官正六品,二等医官正七品。见《清史稿·职官六》。
官名。清末东三省民政使司之主官。掌主民籍。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每省一人,正三品。宣统元年 (1909),依布政使例,升从二品。同年,黑龙江省民政使兼管财政事。
官名,清朝置,从二品,掌主民籍。其属官有佥事,从四品。一、二、三等科员若干人,各有恒任。一等科员从五品,二等科员正六品,三等科员正七品。一、二等医官无定员。一等医官正六品,二等医官正七品。见《清史稿·职官六》。
散官名。金朝置,为司天监散官,属二十五阶之第二十二阶,秩正九品上。元朝沿置,属十四阶之第十一阶,秩正八品。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司天翰林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正九品上,称正纪郎。见《金
见“抚谕使”。
金代以司农司官员分察州县官吏的制度。正大元年(公元1224年)置司农司,兼采访公事。自司农卿以下各官均须出外巡行,察官吏之臧否而升黜之。《金史·百官志一》记述此制的成效说:“使节所过,奸吏屏息,十年之
官名。清置,属“护军营”,见该条。
官署名。明初都察院十二道之一。洪武十五年 (1382) 始置,置监察御史掌其事。建文 (1399—1402) 中罢。成祖即位,复置。永乐元年 (1403) 改北京道。
指皇帝宫中诸夫人、嫔、妃等戚属。《后汉书·赵熹传》:“二十六年,帝延集内戚燕(宴)会,欢甚,诸夫人各各前言‘赵熹笃义多恩,往遭赤眉出长安,皆为熹所济活。’帝甚嘉之。”
官名。唐高宗永徽(650—655)中改津尉置,每津一员,正九品上,掌其津济渡舟梁之事。京兆、河南诸津隶都水监,余则隶所在州县。官名。唐有此官,掌全国津渡舟桥。《新唐书·百官三·都水监·诸津》:“令各一
使职名。唐初于边要之地置军屯防,大者设军,小者设守捉、城、镇,而总领于道。守捉置使以领其属。安史之乱起,诸郡当冲者皆置防御守捉使。肃宗乾元元年 (758)置团练守捉使、都团练守捉使。其后,刺史皆得兼团
官名。 《周礼》地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 司市属吏。掌理市场治安秩序。《周礼·地官》: “司虣,十肆则一人”,“掌宪市之禁令,禁其斗嚣者,与其虣乱者,出入相陵者,以属游食于市者。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
官名。即司骑参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