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吏司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十八清吏司之一。简称江苏司。雍正十二年 (1734),分江南清吏司设。掌核江苏刑名,并兼理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南河总督文移及察核、具奏各省减免与恩赦之案。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三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十八清吏司之一。简称江苏司。雍正十二年 (1734),分江南清吏司设。掌核江苏刑名,并兼理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南河总督文移及察核、具奏各省减免与恩赦之案。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三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吏名,汉置,为郡县小吏,给事门下,故称门下小史;位在门下干之下。《后汉书·百官五·州郡》:“閤下及诸曹各有书佐,干主文书。”注:“《汉官》曰:书佐五十人,循行二百三十人,干、小史二百三十一人。”
官署名。金朝置。掌泉货、金银、珠玉出纳之事。兼领镀铁院。设使、副使、判官领库事,秩从七品、从八品、正九品。下设吏员攒典、库子。官库名。金置于诸京及外府、节镇等处,掌泉货金银珠玉出纳之事。设官有使一人,
官名。清末户部银行长官。光绪三十一年 (1905) 设。定额一人,简任,任期五年。掌管全行事务,并为理事会议长。
官名。辽朝多以太子或亲王任此职,统领北枢密院政事。
见“行用库”。元户部所属机关。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初立中都行用库,秩从七品。掌钞币的兑换。设提领一人,从七品;大使一人,从八品;副使一人,从九品。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3年)改置为光熙、文明
官名。西魏置。为宇文泰身边的亲近侍卫。《周书·陆通传》:“(陆逞)起家羽林监,文帝内亲信。”
官职制度。北魏时将官品令中未列的一些官职,如直阁、直后、直斋、武官队主、队副等比附官品令中有品级的官职,以确定其待遇,称为比视官,但犯法不得以官当刑。孝明帝熙平、神龟(516—520) 年间,胡太后从
官名。史官之一。周朝始设,为内史之别称。掌记王言。《礼记·玉藻》:“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郑玄注: “其书,《春秋》、《尚书》其存者。”孔颖达疏:“《尚书》记言语之事,故以《尚书》当右史所书。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置,附设于上海通商交涉使公署内,掌理捕获战品的裁判事务,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海军部特派专员一人。
宫官名。南朝宋明帝置。四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