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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物案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太常寺置,掌给纳朝服、祭服。徽宗时,大晟府亦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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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宪中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司宪司长官,员二人,佐大司寇卿制订刑法,并依据刑法决定罪犯刑罚轻重。下设司宪上士、司宪中士、司宪旅下士以佐其职。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省。宣帝即位

  • 御者

    参见“御”。

  • 左熊卫

    渤海国十卫之一,相当于唐朝的十六卫,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一人。

  • 军医长

    海军相当官。北洋政府设于海军总司令处、舰队司令处与军港司令处,掌军医事务。

  • 大都尚饮局提点

    官名。元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置,属光禄寺,秩从六品。至元十五年(公元1278年)升从五品。掌酝造上用细酒。设提点一人为主官,下设大使各一人,副使二人。

  • 南京卫戍总督

    军官名。南京临时政府设置,为南京卫戍总督府的长官,见“南京卫戍总督府”。

  • 知事

    ① 官名。金朝始置,为都元帅府、大宗正府、司农司、大兴府等官署之首领官。各署一至二员,品秩正七品至正八品不等。掌付事勾稽、省署文牍,总录诸案之事。多以识女真、汉字者充任。元朝沿置。设于户部、礼部、兵部

  • 司水中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冬官府司水司长官,员一人,掌河渠疏浚、灌溉及舟船运输事务。下设小司水下大夫、小司水上士以佐其职,领典壅上士、掌津中士、舟工中士、典鱼中士、典彘中士等官属。北周

  • 殿庭仪礼司司正

    官名。明朝殿庭仪礼司长官。洪武十三年(1380)改殿庭仪礼司使置。为一人,正七品。三十年,改殿庭仪礼司为鸿胪寺,遂罢。

  • 蛮夷官

    官名。明朝武职土官,非泛指。设置于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以当地民族头人担任,无专职品级,世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