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勋清吏司员外郎
官名。简称稽勋司员外郎,明清吏部稽勋清吏司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勋部员外郎设,一人,从五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汉员外郎一人,以科甲出身者注授。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三人,宗室、满洲、汉各一人。乾隆九年(1744)皆定从五品。并分掌稽满、汉文职京官之俸禄。宣统三年(1911)裁。
官名。简称稽勋司员外郎,明清吏部稽勋清吏司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勋部员外郎设,一人,从五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汉员外郎一人,以科甲出身者注授。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三人,宗室、满洲、汉各一人。乾隆九年(1744)皆定从五品。并分掌稽满、汉文职京官之俸禄。宣统三年(1911)裁。
官署名。元朝置,与左警巡院合称左、右警巡二院。官员设置、职掌见“左警巡院”。
西周及春秋战国时采田俸禄。《礼记·曲礼下》: “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
官名合称。隋炀帝大业三年 (607)始置,每卫各二人,从三品,为大将军副贰。唐朝沿置。宋朝为从四品,无定员,以宗室或武臣为之,皆空官无职掌; 南宋初多不除授,孝宗隆兴 (1163—1164) 中复置,
见“通译官”。
官名。突厥语的音译。突厥置,世袭,无员限。《周书·突厥传》: “大官有叶护,次设,次特勤,次俟利发,次吐屯发,及余小官凡二十八等,皆世为之。
官名,汉置,掌助廷尉平审理朝廷直属监狱的罪犯。《汉书·杜周传》:“义纵为南阳太守,以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官名。汉代廷尉的属官。掌决狱、治狱。《汉书·于定国传》记于定国为廷尉史,“与御史中丞
见“机速房”。
官名,汉置,掌守护关口,稽察行人车马,收敛关税。《后汉书·光武帝纪》:(十九年)复置函谷关都尉。注:“九年省,今复置。”
官署名。宋初置,为宰相治事之所,题榜只称中书,印文行敕称中书门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分立,遂罢。南宋初,复并中书省、门下省为中书门下省。官署名。南宋建炎三年(公元
官署名。清末新设的中央机构之一。即全国最高公安行政机关。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工巡总局设。掌全国警政,直辖京师司法、内务、治安事宜。辖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及京师内城巡警总厅、外城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