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纪抵销
清朝吏部之处分制度。凡官员因过给予降级、罚俸处分者,准予本人所得加级、纪录抵销。有加级,则抵销其降级; 有纪录,则抵销其罚俸。加一级可抵销降一级,兵部所叙军功加一级,可抵销降二级。纪录一次,可抵销罚俸六月; 兵部所叙军功纪录一次,可抵销罚俸一年。欲以加级抵销罚俸者,凡因劳绩或特旨加赏之级,每一级准改纪录四次,按次抵销罚俸; 唯覃思所得加级及捐纳加级,不准改抵。若遇大过所加实降实罚,则指明不准抵销。
清朝吏部之处分制度。凡官员因过给予降级、罚俸处分者,准予本人所得加级、纪录抵销。有加级,则抵销其降级; 有纪录,则抵销其罚俸。加一级可抵销降一级,兵部所叙军功加一级,可抵销降二级。纪录一次,可抵销罚俸六月; 兵部所叙军功纪录一次,可抵销罚俸一年。欲以加级抵销罚俸者,凡因劳绩或特旨加赏之级,每一级准改纪录四次,按次抵销罚俸; 唯覃思所得加级及捐纳加级,不准改抵。若遇大过所加实降实罚,则指明不准抵销。
即“巴牙喇纛章京”。
官名。唐德宗贞元二年(786)初置,一员,从二品,为左骁卫长官,位大将军上,掌宫禁宿卫。凡翊府之翊卫、外府豹骑番上者,分配之; 凡分兵守诸门,在皇城四面、宫城内外,则与左卫上将军分知助铺。宋朝置为环卫
官署名。清末置于各省,掌制造兵器,其性质相当于兵工厂。
官名。北齐都官尚书所属有比部曹,“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以郎中一人为主官。见《隋书·百官志中》。
食公卿禄而无职事者称乐公。《史记·平准书》:“爵得至乐卿,以显军功。”注:“《汉书音义》曰:(秦汉二十级爵的)十九级爵为乐公,食公卿禄而无职事。”
官署名。元朝置。太祖十二年(1217),封木华黎为太师、国王、都行省承制行事,总管汉地军政和民政,建行省于燕、云间,各地元帅和行省皆听节制。太宗六年(1234)设中州断事官掌中月民政,都行省仍掌军政,
官制用语。考核官吏政绩的制度。周朝每三年进行一次。依据考核成果或赏或罚。《周礼·天官·大宰》: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明孝宗弘治(1488—1505)中定大计之法督考之。地方官三年一朝,于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七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的《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第三条的规定“省设全省保安司令: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呈请国民政府任命各省政府主席
官署名。唐朝仗内六闲之一,武则天万岁通天元年(695)始置,其马于闲厩中最良。唐代养马的机关名。其长官为飞龙使,总理厩事。参看“飞龙使”条。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五品,隶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由玉匠局改置。设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官署名。元至元十五年,改玉匠局为玉局提举司,秩从五品,掌琢磨玉器的匠人。其官有提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