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作业>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鸿胪寺

鸿胪寺

官署名。北齐始置,设卿、少卿、丞各一员。职掌外国少数民族宾客接待、朝会及吉凶礼仪,兼管佛教、祆教寺庙,领典客、典寺、司仪等署。历朝沿置。隋初罢典寺署,增崇玄署掌管佛道寺观。文帝开皇三年(583)省入太常寺,十二年复置。炀帝大业三年(607)少卿增为二员,改典客署为典蕃署,又别置四方馆,接待各方国使者,管理互市事务,名义上隶本寺。唐初,犹掌诸佛道寺观,寻罢,其职归宗正寺,本寺唯掌诸蕃册封、外国使节接待、凶仪丧葬事务,政令仰承礼部,领典客、司仪署。设卿一员、少卿二员为长贰,有丞、主簿、录事等属官。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名同文寺,咸亨元年(670)复旧; 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名司宾寺,中宗神龙元年(705)复旧。五代因之。北宋前期卿、少卿等为寄禄官,别置判鸿胪寺事一员,以朝官以上充任,掌管祭祀、朝会前资、致仕、蕃客、进奉官、僧道陪位,公主、妃主以下丧葬事务,文武官死亡赙赠等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掌少数族、外国君长使者接待事务,诸蕃册封及宗室、大臣凶仪礼制,寺庙宫观、僧道籍帐除附之事,领往来国信所、都亭西驿及管干所、礼宾院、怀远驿、寺务司及提点所、传法院、左右街僧录司、同文馆及管勾所等。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并入礼部,绍兴二十五年(1155)复置,设少卿,旋废。辽朝为南面官署。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改殿庭仪礼司置,设卿、左右少卿为长贰,左右寺丞参领寺务,主簿厅主事为首领官,领司仪、司宾署,又设鸣赞、序班、外夷通事等属官。掌重大典礼、郊庙祭祀、朝会、宴享、外官朝觐、外国诸蕃朝贡礼仪及吉凶仪制。惠帝建文(1399—1402)中罢司仪、司宾署,以行人司隶之,成祖复旧制。清朝沿置,卿、少卿、主簿满、汉各有员,丞设汉员。其余鸣赞、序班等属官,满、汉员额不等。罢司仪、司宾署。初隶礼部,顺治十六年(1659)独立,十八年仍隶礼部。康熙十年(1671)独立,雍正四年(1726)复旧礼部。至乾隆十四年(1749)又独立,以礼部满尚书兼管理寺事大臣,遂成定制。光绪二十四年(1898)省入礼部,寻复故,三十二年(1906)复省入礼部。


官署名。北齐始置,其长官称鸿胪寺卿;主要职掌为朝祭礼仪赞导。北齐以前。多称大鸿胪;北齐以后,隋唐五代宋辽皆沿称鸿胪寺,金代称上阁门事,元代称侍仪司,明清复称鸿胪寺。见《历代职官表·第二十九表》。

北齐鸿胪寺,掌蕃客朝会,吉凶吊祭。统典客、典寺、司仪等署令、丞。司仪署有奉礼郎三十人。隋也置鸿胪寺。见《隋书·百官中、下·鸿胪寺》。

唐朝鸿胪寺,掌宾客和凶仪等事;领典客、司仪二署。其长官称鸿胪寺卿。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丞二人,从六品。见《新唐书·百官三·鸿胪寺》。

宋朝鸿胪寺,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见《宋史·职官五·鸿胪寺》。

明朝鸿胪寺,掌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凡国家大典礼、郊庙、祭祀、朝会、宴飨、经筵、册封、进历、进春、传制、奏捷,各供其事。外吏朝觐,诸蕃入贡,与夫百官使臣之复命、谢恩,若见若辞者,并鸿胪引奏。其官,卿一人,正四品;左右少卿各一人,从五品;左右寺丞各一人,从六品。另外还有主簿厅主簿、司仪署丞、司宾署丞、鸣赞等。见《明史·职官三·鸿胪寺》。

清朝鸿胪寺,其官有管理奉寺事大臣、卿、少卿、鸣赞等。“卿掌朝会、宾飨赞相礼仪,有违式,论劾如法。少卿佐之。鸣赞掌傧导赞唱。”见《清史稿·职官二·鸿胪寺》,参看“大鸿胪”条。

猜你喜欢

  • 头等参赞

    官名。清朝头等出使大臣之属官。正三品。佐出使大臣办理交涉事务。参见“参赞”。

  • 堂老

    唐朝宰相别称。洪迈《容斋四笔》卷一五《官称别名》: “唐人好以它名标榜官称”,“宰相呼为堂老”。

  • 东京宰相府右相

    官名。辽朝设,为东京宰相府官员,次于左相。

  • 参书

    官名。元奎章阁学士院置,员额二人,参掌文词、翰墨等事。

  • 太子司仓

    官名。见“司仓”。官名。金置,属詹事院。秩从八品,掌仓廪出纳薪炭等事。佐官有司仓副,从九品。

  • 副孔目

    即“副孔目官”。

  • 亭侯

    爵名。汉制,列侯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亭侯即指列侯食邑为亭者。封爵不世袭,位视中二千石。三国魏文帝定爵制,亭侯为第九等,位在乡侯下、关内侯上,以嗣王庶子为之。晋朝亦置。南朝宋制,亭侯五品。南凉二千石

  • 军乘司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原兵部车驾司设。掌军台、驿站牌票、贡马各项事宜。辖驿传、销算、配戍三科及捷报处、马馆。置司长一人掌司事,下设承发官一人,科长三人,科员十八人,录

  • 太子骑官备身别将

    参见“太子骑官备身五职”。

  • 复籍

    先因寄籍外省,后愿改归原籍者,称复籍。清制,凡官员复籍,需察其原籍确有坟墓、庐舍,方准改归原籍。由祖籍所在地方官察核,报吏部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