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债务清偿法规
旧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债务清偿和人身抵债的规定。(1)凡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死后妻子不负责清偿。(2)凡父亲借钱,死后由儿子清偿,但只付本,不付息。(3)凡借钱时未言明利息,时间过长,债主索利无效。(4)凡负债过多,无法清偿,由父母或亲戚将本人典卖,以抵债务。
旧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债务清偿和人身抵债的规定。(1)凡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死后妻子不负责清偿。(2)凡父亲借钱,死后由儿子清偿,但只付本,不付息。(3)凡借钱时未言明利息,时间过长,债主索利无效。(4)凡负债过多,无法清偿,由父母或亲戚将本人典卖,以抵债务。
见“锄勃德”(2234页)。
见“葛林卫”(2184页)。
明代蒙古左翼察哈尔部领主。亦称大委正、庄秃等。孛儿只斤氏。※达延汗远孙,※打来孙之子。早年随父徙幕东方,进入大兴安岭以东地区,残破泰宁、福余诸卫。部众3万余。万历七年(1579),随兄图们汗发难于辽左
契丹早期部落名。为※古八部之一。始见于《魏书》。是称见该书“显祖纪”和“勿吉传”,而他载稍异,该书“契丹传”与《辽史·营卫志》皆记为“羽陵”,《文献通考》作“羽林”。据契丹古老传说,一神人乘白马,与一
见“板楯蛮”(1294页),“賨”(2294页)。
元末戏曲家、诗人、书法家。又作木仲毅、穆仲义。回回人。先世西域人。曾为国子监生,历官江浙行省宣使、行省左右司员外郎。为人谨慎,深得上司下属称道。元末,弃官避居松江(今属上海市)。明初仍躬耕于海上(上海
见“达什东多布”(736页)。
见“达赖汗”(729页)。
约1580—1642清初大臣。满洲正白旗人。姓纳喇氏。叶赫贝勒※金台石族子,太宗※皇太极舅。清太祖努尔哈赤灭叶赫时,率所属来归,授佐领。后金天命六年(1621),从征明奉集堡、辽阳,论功授一等轻车都尉
甘肃省县志。编撰者不详。无序跋,按其建置沿革,止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据张维《陇右方志录》著录《玉门县志》云:靖逆、赤斤二卫为玉门县。此志摘录《肃志》、《靖逆赤斤卫册》,间附新事。凡20类: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