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尔喀札萨克图汗部右翼右末旗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当德勒格尔河西岸、桑锦达赉之东。东至德勒格尔木伦接本部中左翼末旗界,南与西至察汉希尔噶素、哈喇布匀噶素接本部中左翼末旗界,北至库克察布接本部中左翼左旗界。有佐领2。会盟于札克必拉色钦毕都哩雅诺尔盟。札萨克沙克札,初陷准噶尔,后乘间归,授二等台吉。雍正二年(1724)以功授札萨克一等台吉。乾隆四十六年(1781)议叙,诏准其后嗣以札萨克一等台吉世袭。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当德勒格尔河西岸、桑锦达赉之东。东至德勒格尔木伦接本部中左翼末旗界,南与西至察汉希尔噶素、哈喇布匀噶素接本部中左翼末旗界,北至库克察布接本部中左翼左旗界。有佐领2。会盟于札克必拉色钦毕都哩雅诺尔盟。札萨克沙克札,初陷准噶尔,后乘间归,授二等台吉。雍正二年(1724)以功授札萨克一等台吉。乾隆四十六年(1781)议叙,诏准其后嗣以札萨克一等台吉世袭。
书名。①南齐※黄闵撰。为早期武陵地区之地志。内容包括:景物、山水、池潭、陂田、城池、古迹等。早佚,部分辑入《汉唐地理书钞》、《荆湘地记》。《后汉书》注,亦引其文如:“山高可万仞。山半有槃瓠石室,可容数
西夏碑刻。西夏崇宗天祐民安五年(1094)建于凉州(今甘肃武威)大云寺内。碑高2.5米,宽0.9米。碑文两面,阳刻西夏文,碑额篆书,正文楷书28行,行65字;阴刻汉文,碑额篆书,正文楷书26行,行70
清与民国时期官署名。全称“库玛尔路协领公署”。因所辖居民分布在呼玛尔河流域而得名。康熙年间(1662—1722),清廷为加强对鄂伦春族的管理,在设立布特哈总管衙门的同时,根据鄂伦春族的氏族组织及分布地
一译勺哇绕。土族语音译,意为“常家户族”。因当时地以常姓为正支而得名。汉语即“土户家”,参见“土族”(63页)。
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旧婚俗之一。主要流行于阿拉善等地。倘女子未婚而生育,后又不再出嫁,须通过拜火(灶)形式,指烧火棍、蒙古刀、火镰、或鼻烟壶之类物品(必须是现存男子的物品)为丈夫,并束起媳妇发式。自是,
清廷允许开放蒙地以消纳内地过剩农业人口的权宜措施。清廷原禁止汉族农民进入蒙古地区开垦土地,后因内地灾荒,大批贫困农民流入蒙古地区寻求生计,乃稽弛禁令,允许暂留,从事耕地,谓之为“借地养民”。《皇朝续文
?—1404或1405明哈密王。蒙古贵族。元封肃王※纳忽里弟。明洪武后期(一说二十五年,1392),兄卒,继为肃王。成祖即位,遣使赴哈密抚谕,许其以马市易。永乐元年(1403),遣使马哈木沙、浑都思等
明代四川土司名。宣德八年(1433),都督方政平定历日诸寨置,隶松潘指挥使司。辖地在今四川茂汶羌族自治县境。正统元年(1436)二月,镇守松藩总兵蒋贵以其地辽阔,且与松潘相去甚远,难以管辖为由,改隶叠
?—1775清代新疆维吾尔族伯克。乌什人。原为霍集斯辖属。乾隆二十年(1755),受霍集斯遣派,协擒达瓦齐父子于乌什城郊,献于清。二十三年(1758),从清军征布拉呢敦、霍集占,被围于喀喇乌苏(黑水)
见“班禅堪布会议厅”(17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