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黑勒威勒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见“策旺多尔吉仁则”(2237页)。
见“噶伦”(2498页)。
即“湖邪尸逐侯鞮单于”(2277页)。
清代史籍对拉祜族的称谓。雍正(1723—1735)、嘉庆(1796—1820)两朝,由于流官及土司的苛派勒索,被称为倮黑的广大群众曾爆发多次大规模的反封建起义。
居于台湾山地的高山族一支。人口有30779人(1975年)。17世纪时仍主要聚居在中央山脉西侧,从事火耕农业,以灰烬为肥料。采猎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18世纪以来,为了获得新的生产空间,越过中央山
地名。藏名察洼冈,又名察洼隆贝。即今西藏科麦县。藏史十一部落之一。北界昌都,东以鄂宜楚河与盐井接,西连波密。元朝分其地之左贡为上察洼隆;扎宜为中察洼隆;闷空为下察洼隆。清初川兵进藏,多取道于此,设有台
丁零之一部。因居代郡而得名。代郡平城(今山西大同市东北)为北魏京师所在地,北魏太平真君八年(447),太武帝拓跋焘徙定州丁零3千户于平城。后可能有一部分随孝文帝南迁洛阳。参见“丁零”(13页)。
见“交州异物志”(876页)。
①亦作“番社”。台湾高山族聚落称呼。又是基层社会组织。据《台湾始末偶记》载:“其番有生者、熟者,其聚族而居之所曰社。”《清一统志·台湾府》云:“聚居各社,如内地之村落”。有数十家为一社,也有百十家为一
见“田五起义”(5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