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颜讷申
即“完颜奴申”(1151页)。
即“完颜奴申”(1151页)。
解放前延边朝鲜族地区4种租佃形式(分益制、定租制、并作和打租)之一。亦称“半作”、“耪青”。一般流行于新开发的水田地区。租地者多为朝鲜族最贫苦的农民。主要特点,一是佃农耕种地主土地,在6个月耕种期间,
抗日战争时期,绥远地区党的领导机关。为适应绥远敌占区抗日斗争形势的需要,全面领导绥远工作,1938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绥蒙工作的决定》中确定在大同至包头铁路沿线和大青山后直至后套一带建立绥远省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作噶穆卫,并将永乐八年(1410)二月所设古木山卫和永乐十年八月所设可木(河)卫同作噶穆河卫。
见“高昌”(1907页)。
元代赋税科差名目之一。汉地民户的科差包括丝料、※包银、※俸钞三项。太宗八年(1236),窝阔台汗将原金统治区诸州民户分赐诸王、贵戚、勋臣,并纳耶律楚材之谏定赋税,每二户出丝一斤供国用,五户出丝一斤输于
即“贝子庙①”(314页)。
蒙古语音译。又译“农土”、“讷秃克”,突厥语称“禹儿惕”。《元朝秘史》释为“营盘”。《元史·特薛禅传》:“农土犹言经界也。”指某一社会单位平常游牧的地区,也有“屯营”、“住所”之意。蒙古国建立后,分赐
云南宁蒗永宁部分纳西族的对偶婚制。建立阿注关系的双方,男不娶,女不嫁,各居母家,分属两个家庭,亦无共同经济基础,生产生活均处于各自家庭。男子夜至女家去过偶居生活,次晨回母家。偶居所生子女属女方,由女子
官名。始于元代,为土知府帐下小土官。明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如四川省马湖土府、龙州,云南省寻甸军民府,以当地头目充任此官,协助土知府作诸杂事。
?—1748清朝大臣。满洲正黄旗人。苏完尼瓜尔佳氏。初为拜唐阿(执事人)。雍正七年(1729),官工部左侍郎。八年,查勘江南邳州水灾,筹款赈济。九年,协理西安军务,寻署陕西巡抚。十年,清屯兵哈尔垓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