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作业>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近150年中,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直隶理藩院,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者,称※“札萨克旗”,内蒙古、喀尔喀、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此类旗数甚多,内有内札萨克49旗,外札萨克150旗。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改编或混编为旗,由中央派遣大臣、都统、将军直辖,设总管领之,称“总管旗”,内属察哈尔旗、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150人,每4至5佐,设参领1人统率。佐下每10户设1“什长”,为基层单位负责人。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掌本领地内宗教、行政、司法、税收事宜的“喇嘛旗”,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以部首领为盟长者。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盟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须受中央统辖、节制,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地方性重大事件,须报有关将军、都统、大臣会办。解放后,盟旗制度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猜你喜欢

  • 蕃转户

    见“蕃汉转户”(2489页)。

  • 耶律良

    ?—1070辽代晚期学者。又作耶律白。字习撚,小字苏。契丹族。生于乾州(今辽宁北镇西南)。为著帐郎君之后。自幼家贫,然极勤学。读书医巫闾山,学已博,又不顾路遥,赴南山求学,为时人所赞。兴宗时入仕,初补

  • 哈占

    1632—1686清朝大臣。满洲正黄旗人。伊尔根觉罗氏。由官学生授鸿胪寺赞礼郎,累迁吏部员外郎、郎中、兵部督捕理事官。康熙八年(1669),授秘书院学士。十一年(1672),擢工部侍郎。十二年,授陕西

  • 奇齐克玉兹

    见“西部哈萨克”(710页)。

  • 黑南

    傣语音译。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最高封建政权中的副管狱官,兼管司署府内灯火。在代表等级地位的※“田官等级”中,属“小二十田级”,领有薪俸谷子280挑(每挑约合50斤)。

  • 察罕章宣慰司

    元少数民族地区军政机构。至元八年(1271)置,十三年改丽江路总管府,二十二年(1285)罢总管府,立丽江路军民宣抚司,此后仍用旧名,称察罕章宣抚司。察罕章为元代云南地区名,亦为族名。地区名,约指今云

  • 吉克苏台站

    清代驿站名。内蒙古杀虎口蒙古驿站道上的蒙古站。亦作吉尔苏特站。康熙三十五年(1696)十一月,康熙帝曾在此驻跸。西有虎斯台河,80里至巴彦布拉克站。

  • 傣端文

    参见“傣文”(2242页)。

  • 斤勒

    滑雪板。鄂温克语音译,亦作“金勒”。交通工具和狩猎工具之一。鄂温克人传说滑雪板是其祖先发明的。旧时,每年冬季下雪后,至次年农历二三月间,雪深马难奔驰,常系之于足追捕鹿、犴、熊等野兽。一般只在山顶雪面比

  • 囊哈尔卫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满洲源流流考》改作农额勒卫。永乐十年(1412)八月,奴儿干、乞列迷、伏里其、囊加儿等处女真首领准土奴、塔失等178人来朝贡方物,以其居地置卫,与只儿蛮等10卫同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