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田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见“萧辅道”(1998页)。
清代喀尔喀蒙古的法令汇编。亦称《喀尔喀吉鲁姆》、《喀尔喀三旗法典》。由喀尔喀王公领主分别制订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其法律效力自诸法令颁行日起维持到1924年第八世哲布尊
女真语音译,《金史·国语解》谓“疡疮”之意。金代女真人有以此命名者,如纥不烈牙吾塔。
松赞干布(617?—650)辅政名臣之一。藏文创制者。吐蕃人。大臣屯弥阿努热嘎达之子,生于今隆马宗之聂地。曾奉命先后出使唐及尼婆罗(今尼泊尔),迎娶唐文成公主及尼婆罗公主,为增进汉藏及尼藏之间友谊做出
明清云南车里宣慰使司所辖傣族土职。明宣德间(1426—1435),刀庄霸食邑于勐笼。清雍正七年(1729),叭先随征有功,授土千总职。卒,侄刀阿兴降等袭土把总,传至召叭弄。
西夏军事组织中的基层组织。为西夏党项语译音。夏广运二年(1035)西夏主李元昊立制。男子15为丁,凡2丁取正军1人,负担(随军杂役)1人为1抄;4丁为两抄。
古河流名。又称辰水。汉武陵郡内五溪之一,※五溪蛮所居。水出辰阳县(治所在今湖南辰溪县西南)三山谷,东南流独母水。又经县北。辰阳以在辰水之阳得名。右会沅水,名之辰溪口。
?—1454明朝将领。亦译称巴尔台,汉名蒋信。蒙古族。忠勇王※也先土干(金忠)甥。永乐二十一年(1423),助也先土干投明朝,授都督佥事。宣德二年(1427),赐姓名。正统(1436—1449)时,封
苗族之俗称。流行于广西三江、龙胜等地。与※老苗为不同支系。男束发,女挽髻,男衣左衽,女衣对襟,短裙,赤足。头饰银簪、项圈等。妇女用兜肚,与※黑苗同,讲黔东方言。相传与老苗移入广西时间不同,晚于老苗。
撒拉语音译,意为“村庄”。旧时撒拉族社会基层组织。流行于青海、甘肃等地。一种由若干孔木散(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远亲组织)经多次变化反复组合而成的地缘组织。既包括有血缘关系的若干个孔木散的人,也有若干个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