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脚
明弘治年间苗族起义首领之一。参见“乜富架”(45页)。
明弘治年间苗族起义首领之一。参见“乜富架”(45页)。
①清世宗胤禛年号。1723—1735年,凡13年。 ②习惯以年号代帝号,指清世祖胤禛(1706页)。
即“兀者”(107页)。
见“亦儿古里卫”(874页)。
亦作拜雅喇,满语音译。清代护军的满语 (1621),进攻辽阳时,以红甲配合败明骑兵,又以诸贝勒白拜雅喇败明步兵。天聪三年(1629),太宗皇太极首次征明都,以每牛录巴牙喇8名从征,2名留守。顺治十七年
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俗称托尔和扎萨克旗。雍正元年(1723),土尔扈特部诺尔布附罗卜藏丹津叛,旋悔罪归清,获宥。三年(1725),授札萨克一等台吉,建旗。下设四佐领。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乾隆四十七年(
北魏初期一种地方基层治理之制。首从代京平城(今山西大同东北古城)开始,后推行全国。十六国时,黄河流域豪强多据坞壁自守,聚族而居。北魏初期,被整族迁到京畿,河北地区或留居原地。通过计口授田,仍拥有许多土
赞普埃肖列时首席大臣。为“吐蕃七良臣”之一。吐蕃人。大臣※茹莱杰之子。首创以“托卡”(双牛一日所耕土地的面积)作为计算耕地面积的单位。即唐书所载之“突”这一量词的由来。又规定以“兑”作为统计牲畜头数的
唐代南诏政区名。为南诏二都督府之一,系地方最高行政区划,治所在今云南通海县。领有通海城以南至贾涌步及步头地区,约当于今玉溪地区东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部及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部分地区。
见“东京户部使司”(517页)。
见“钟根”(16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