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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藏大臣

清朝派驻西藏地方最高行政官员。全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或“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亦称“西藏办事大臣”,藏语借用满语称“安办”意为“钦差”。康熙四十八年(1709),首派侍郎赫寿入藏协助拉藏汗办理西藏地方事务,未设大臣衙署。至雍正五年(1727)派僧格、玛拉前往西藏办事。翌年,阿尔布巴事件平定,始设驻藏大臣衙门,以僧格、玛拉为首任。是为清廷正式任命驻藏大臣之始。初无正副之分,七年(1729)始有总理与协理之别。初无一定任期,至乾隆十年(1745),始定3年1任。四十五年(1780)复定正副,副大臣称“驻扎西藏协办事务大臣”或“驻藏帮办大臣”。大臣职责,初仅统领驻藏官兵,查边阅伍,监督行政。及平定珠尔默特那木扎勒之后,设噶厦,规定西藏重大行政事务及藏官任免、藏军调动,均须由噶厦请示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办理。五十八年(1793)清廷颁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重新规定驻藏大臣的地位与权限,确认其地位与达赖喇嘛平等;有任免噶伦以下僧俗官员、审核财政、稽查户口、监督司法以及处理涉外事宜等全面督办藏内事务之权;对达赖喇嘛、班禅大师及其他大活佛转世亦规定必须在其监督下,通过金瓶掣签确定。清末撤帮办大臣,添左右参赞各1。辛亥革命后,被迫全部离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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