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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北京条约

原称《中法续增条约》,1860年10月25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法国在英法联军攻占北京之后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恭亲王奕訢代表清政府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北京礼部大堂签订。共十款。除了承认中法《天津条约》完全有效外,法国又取得了如下权益:增开天津为商埠;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清政府必须严惩妨碍法国传教士进行传教活动的人,并赔还以前没收的教产(包括教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给法国天主教会,充当翻译的法国神甫在葛罗的唆使下又在中文约本上偷偷地加入“传教士在各省置买田地,建造自便”等字样;将中法《天津条约》规定的对法赔款增至八百万两,赔款由海关税收内扣缴。中法《北京条约》严重地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并为以后法国侵略势力在中国的扩展和大肆掠卖华工提供了条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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